法官利用职务便利,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admin   2024-04-27 03:21   8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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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人民服务、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职责和业务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维护者。


第五条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法律、相信法律、遵纪守法、严格执法、自觉维护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第六条热爱司法事业,珍视法官荣誉,恪守职业道德,恪守法官良心,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法官们。


第七条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司法工作秘密,不从事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司法机关的活动,不发表损害国家利益和司法机关的言论。司法权威。


第三章保障正义


第八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司法活动中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外部势力干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或不受权力、恩惠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避免主观假设、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随意行为在执法和办案方面。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解决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在审理案件中保持中立、公正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歧视当事人,不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尊重其他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除履行职责或者履行正当程序外,不质疑、干扰、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确保司法公正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尊、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司法权、行政权。依法治国,杜绝以权谋私、腐败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司法廉洁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请客、馈赠,不利用法官职务或者身份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索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当交往,不参与执法、办案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再审案件。


第十八条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得利用法官身份谋取特殊利益。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情况,教育、督促家属不要利用法官的权威和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坚持正义为民


第十九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关注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人民的。


第二十条重视司法机关的积极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件终结的纠纷解决方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认真落实司法便利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杜绝傲慢、“冷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坚持学习,潜心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公正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风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举止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履行职责保持冷静态度,保持良好的业务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加强自身修养,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生活兴趣,革除不符合法官职业形象、违背法官职业道德的不良习惯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原有地位和便利干涉执法和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守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法实施的监督。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训诫、批评报告;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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