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3、304号),以及一些山西疫情期间人社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303号
《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金向军
2023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赔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
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工饲养、经营、利用、运输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由侵权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工作的领导,将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受理、调查核实、鉴定、宣传和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损害赔偿费或者购买野生动物损害保险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野生动物造成大面积危害,县级财政难以补偿的,省、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损害的受理、核实、鉴定和赔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宣传陆地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生活习性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开展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种群规模和分布区域的调查并落实预防措施;
制定并实施陆生野生动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急预案;
依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落实种群控制措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赔偿
攻击、戏弄、非法饲养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狩猎;
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不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
非圈养畜禽在有关自然保护区内受伤或者死亡的;
毁坏法定生产经营区域外农作物、经济林木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受托人应当及时向损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受害人、近亲属、受托人反映情况,配合做好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的现场检查、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八条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受托人应当自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救治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赔偿。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网站公开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受益人的姓名、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动物并申请赔偿。
第九条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的,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明文件;
损害事实和赔偿要求;
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作出调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成损害的事实。
第十一条损害认定结果应当在损害发生地部门和村委会网站公示7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赔偿
受害人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和误工工资;
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受害人死亡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
工伤补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赔偿
畜禽受伤的,按照受伤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30元至50元赔偿;
畜禽死亡的,按照死亡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80%赔偿;
农作物、林木、林下作物受损的,按照受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60%赔偿损失部分;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害程度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补偿保险业务。
第十六条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实行保险赔偿的,不再实行直接经济补偿。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受托人应当直接向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网站公布承保机构名称、承保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申请赔偿,监督理赔。
第十七条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对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公职人员在野生动物损害赔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304号
《山西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治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2023年。
省长金向军
2023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学校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学校内进行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期间、寄宿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第三条预防和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多方参与、及时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处理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领导,建立预防和处理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理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加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学校,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治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和处理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
指导督促学校定期对校舍、场馆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心理题早期发现、及时干预的机制;
制定本地区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演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逻,维护交通秩序,检查、指导学校内部治安工作。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伤学生提供社会救助。
第八条卫生部门应当指导、检查学校开展学生健康防疫、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特种设备和学校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学校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工作。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下列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违反规定在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易燃、易爆、有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活动的;
利用学校围墙建造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在校门前、两侧设置摊位、堆放杂物等,影响学生安全或正常通行的;
学校及周边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
通过网络非法传播欺凌、校园暴力事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为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制定并实施预防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建立防治校园欺凌和预防学生性侵犯、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预防和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及时修理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
配备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定期对学生进行心理筛查,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
配备校医或卫生教师,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自救训练;
执行教职工聘用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
发现并处理学生身心异常情况;
当学生行为危险或者学生受到伤害时,采取制止、救助等措施;
当学校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有序将学生疏散至安全区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文对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3、304号)和山西疫情期间人社规定的这类题作详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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